本院认为,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浑南区红星美凯龙比德威家具店经营者,住沈阳市浑南区唯美品格小区29号楼6-1-2号(户籍所在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