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尉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及主动全部返赃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尉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王某某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全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基于以上事实及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残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动返还被害人赃物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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