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聂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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