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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