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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张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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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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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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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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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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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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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史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捕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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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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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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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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