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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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