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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