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本县贫困户,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