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甲、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林地对林业种植条件的影响不大,可人工或自然恢复,且现以基本恢复;同时,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补植复绿,并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林地毁坏程度较低,林业种植条件并未完全破坏,案发前、后主动补植恢绿,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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