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刘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刘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与受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且其认罪认罚,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且其认罪认罚,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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