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和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存放于黄某某家中的14桶乳胶漆,经鉴定价值为伍仟零肆拾元,其行为已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疾病于2020年1月13日死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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