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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邹某某)(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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