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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交通肇事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