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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大冶联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平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李某平差欠原告陈某某债务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的问题;2、《债务转移和债务抵销协议书》约定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及是否调整的问题;3、违约金是向谁支付的问题;4、被告联润公司、李杰的保证责任问题。(一)关于被告李某平差欠原告陈某某债务本金数额及利息计算的问题。根据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17日,原告陈某某与福州泽荣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原告陈某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福州泽荣投资有限公司出借了4000万元,林圣霖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福州泽荣投资有限公司、林圣霖没有按照偿还借款,故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债务转移和债务抵销协议书》,协议约定福州泽荣投资有限公司、林圣霖差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息1.5%计算,原告陈某某同意福州泽荣投资有限公司、林圣霖将该笔债务转移给被告李某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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