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曹某甲、曹某丙、曹某乙、曹某振起上诉要求判给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某宝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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