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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等与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在一审时提交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的询问笔录,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的陈述,证实王培峰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未提供证据证实王培峰经常居住地属于北京市城镇,故王某某、王某某、郭玉兰、王婷婷、王文文关于应按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培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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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与仲某某、闫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各方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仲某某在一审时提交了仲某某的北京市暂住证,结合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在本次事故的另案王文文等人的庭审笔录中陈述,证实仲某某事故发生前其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临4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北京市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仲某某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关于应按事故发生地法院即河北省农村标准计算仲某某伤残赔偿金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仲某某名义投保的短期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且仲某某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理赔款数额尚未确定,同时仲某某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关于该保险的保险费由谁支付、投保保险的目的等均存在争议,且双方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应另行解决,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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