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主动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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