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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曹某、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曹某的护理人员误工和当地护工收入水平,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按102.33元/天计算护理费;根据曹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十级的鉴定结论,确定曹某的残疾赔偿金系数按15%(10%+Ia值5%)计算;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5%=7500元,并无不妥。鉴定费系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已实际发生,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上诉主张不予赔偿,缺乏法律根据。综上所述,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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