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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临清市顺通客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辛集乡边庄478号。2011年8月16日、2017年10月27日、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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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离开现场,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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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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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充分的保险保障,应当认定为积极赔偿,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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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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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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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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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海某能够投案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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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赔偿,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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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王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想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态度好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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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且肇事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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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缪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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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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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邴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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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石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审理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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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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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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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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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候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属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意见,考虑对被告人候某某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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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酿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考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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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蒙L×××××号小型轿车在设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实行分道通行,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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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过最高行驶速度,在道路行驶时未避让过路行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同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郜某某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且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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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并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闫某某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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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原本是正常的靠右行驶,遇醉酒后的受害人驾驶着无号牌、未经年检的摩托车在乡间路上左右摇摆,且逆行冲了过来,被告人何某某遇到这种情况,向左打方向是一种下意识动作,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的一种本能的反应,但让何某某始料不及的是受害人突然又向右侧驶来,才导致两车相撞的事故发生,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应当避险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为了躲让被害人而驶入逆行,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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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请求巡逻民警报案,交警到现场时也请求处理此案,双某死亡后被告人包某委托其丈夫巴某向交警大队报告,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包某与被害人双某系婆媳关系,案发后双某的亲属不要求包某民事赔偿且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包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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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盛红娟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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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犯罪逃逸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香违反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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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害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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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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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图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图某某某肇事后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图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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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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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弃车逃逸,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向被害人的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书面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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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苏某某具有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可酌定从重处罚。苏某某在事故发生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某某亲属能代其积极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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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丁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对给被害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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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其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因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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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上诉人季某某的量刑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和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案情所作判决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季某某之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义 审 判 员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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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锁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本院经委托被告人王某锁所在社区司法机关评估,王某锁在社区生活期间无不良表现,可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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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宪周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宪周犯罪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方要求对杨宪周从轻处罚,对杨宪周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惩罚犯罪,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宪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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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书记员: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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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袁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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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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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审判长  刘造田 审判员  雷静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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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加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能代为赔偿二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具备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加某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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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闫XX缓刑,对闫XX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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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田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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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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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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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另查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以上事实,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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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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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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