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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刘旭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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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有逃逸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逃逸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本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未垫付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取得被害人刘某亲属的谅解,故其辩护人针对赔偿问题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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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载货汽车载客,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玉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侯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了侯玉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侯玉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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