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31号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