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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