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到各行其道、安全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赵青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某驾驶的冀H7J055号车辆在太平洋财险承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照被告朱某某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对原告赵青文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医疗费票据及相关病史,凭据核定为5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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