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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郝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王某某等七人合同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虽然存在殴打李某乙行为,但未与涉嫌强迫交易的李某丙共谋,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第三人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