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放任他人使用有毒化学品提取黄金谋取利益,其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罪的故意,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其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性质,但其受贿数额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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