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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卢某某与被告(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光明煤矿、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互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光明煤矿工作期间,被告光明煤矿与被告互仁劳务公司签订《工伤保险代办协议》和《托管协议》,但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承人社函(2013)2号复函能够证实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卢某某和被告互仁劳务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向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的《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中所体现的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都是被告互仁劳务公司,并且被告互仁劳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体现其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59条的规定,由此本案被告互仁劳务公司是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将原告卢某某派遣到被告光明煤矿处工作,被告光明煤矿系用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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