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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2013年9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回到被告处工作,并调整了工作岗位,原告也在通知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属于原告个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因此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的放假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4月开始,被告处整体停工,所有工人放假,因此,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的放假生活费,本院予以支持,标准为滦平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的放假生活费为:7月×1150.00元/月×80%=6440.00元;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放假生活费为:19月×1310.00元/月×80%=199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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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市公司围场县卷烟营销部与王某某、承德市利民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受聘于被告利民公司,并被该公司派遣到原告烟草公司围场营销部工作,工作中受伤,经认定该事故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因被派遣劳动者王某某的损害是由案外人唐晓东造成,非用工单位原告烟草公司围场营销部造成,故原告烟草公司围场营销部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源公司自2012年5月起对被告利民公司与原告烟草公司围场营销部上级单位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市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由该单位继续履行,故应与被告利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99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920.00元,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得到赔偿,不应重复计算,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利民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94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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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与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所受伤害已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关系。其伤残程度为7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许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乘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即13个月×3683.00元/月)。2015年1月,原告裁减人员,致使被告未能继续从事工作,并以停发了被告的工资,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月解除(至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年龄为59周岁)。被告许某某提出解除与原告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次性解决其工伤待遇,因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月解除,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许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6个月乘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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