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依法对张某甲从宽处罚。张某甲犯罪后,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在的社区能够为其提供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因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甲的家属赔偿受害人张某丙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乔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丛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丛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与被害人曹振友家属、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李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及车主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通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补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可酌定对被告人欧阳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二级,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真诚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报警之后又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袁某甲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自首行为系其法定义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某无故失联,致使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故对于自首的从宽幅度从严掌握。被告人杨某某已给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但给付部分与被害人直接损失相差较大,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致行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富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富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崔瀚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某某自愿真诚悔罪,经冀HMA958号普通低速货车(农)实际车主孔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时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许某某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被害人许某某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辛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能够认罪,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滦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发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张某发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其他后果,且在庭审中其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报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减少基准刑20%以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坦白的辩护意见,因已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拨打120电话,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并根据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甲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胡某某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同意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经征询承德市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意见同意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某做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情况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遇阴雨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逃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辛某某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丛某甲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丛某甲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丛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无号牌车辆违法载物,酌情从重处罚。承德瑞丰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冯某某、刘某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徐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其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期间积极打电话施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施救,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某某亦能给付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害人陈淑清家属杨凤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某某的刑事责任;杨延成、杨延华、杨延平表示对被告人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池洪成提出的第1、2、4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了应付部分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三人死亡,其情节特别恶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乔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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