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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3)图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