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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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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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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肇事后能主动报案且认罪态度尚好,赔偿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正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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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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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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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积极补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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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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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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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祥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祥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祥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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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依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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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协议赔偿被害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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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未在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本案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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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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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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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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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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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李依桐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方 令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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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建辉 审判员福祥 审判员王金海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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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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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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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阚某某在事故发生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候,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动投案”的认定,属于自首。同时被告人阚某某在本院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阚某某依法应予从轻判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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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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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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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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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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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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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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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郑某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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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柱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柱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遗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遗属谅解,系初犯的辩护理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刘国柱全部赔偿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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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被告人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逃逸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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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导致刑事案件过分迟延,故本院对本案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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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及时拨打抢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遗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遗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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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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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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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造成1人受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受害人过错较大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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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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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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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能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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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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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勒格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吉勒格拉所在单位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适用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打击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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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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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席永革人民陪审员 张端平 书记员: 席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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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计算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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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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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车辆自翻后,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性准确。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上诉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自愿认罪且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张某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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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对上诉人季某某的量刑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和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综合全案案情所作判决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季某某之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义 审 判 员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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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3)朔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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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一份证据,用以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宋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请对上述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综上,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康抗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蕾 书记员: 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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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与被告人周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雪某、王翠某、王某撤诉。 审判长 杨俊平审判员 董晓芬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 书记员: 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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