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郑林岗某某作为一般行为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其事先并不知晓被害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对于其徒手拽被害人或者与之发生口角是否会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均属于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的的情形,被害人张录贤某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郑林岗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林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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