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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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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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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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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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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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