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悔罪态度好,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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