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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林地已经退耕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