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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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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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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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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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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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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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