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