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