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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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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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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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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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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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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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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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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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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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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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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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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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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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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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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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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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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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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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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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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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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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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渔获物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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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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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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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渔获物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地笼网2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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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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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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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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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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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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