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人民币572951.74元发还给被不起诉人,由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单位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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