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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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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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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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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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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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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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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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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法律关于假药的规定发生变化,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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