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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