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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受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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