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宣告缓刑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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