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其醉酒后的当天晚上未驾驶机动车,第二天上午因检查身体驾车开往医院的路上被查获,系隔夜醉驾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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