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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但胡某甲案发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为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胡某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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