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其醉酒后的当天晚上未驾驶机动车,第二天上午因检查身体驾车开往医院的路上被查获,系隔夜醉驾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齐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毕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殷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拟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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