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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系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对辩护人辩称认定逃逸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案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由肇事车辆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故对被告人冯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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