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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