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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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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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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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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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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捕鱼工具及渔获物,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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