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起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莲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谭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谭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430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430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碰撞老年人陈某维,造成被害人陈某维当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预付4000元赔偿款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虽然投案自首,但未能积极筹款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适用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 ...

阅读更多...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院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封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刘辉、仇小媛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四条 ...

阅读更多...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事故处理过程中未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予以赔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

阅读更多...

邵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辛立林审判员 潘颖颖审判员 孙婕 书记员: 王伟

阅读更多...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贵南

阅读更多...

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冯新

阅读更多...

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 ...

阅读更多...

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锦昕 审判员  王兴周 审判员  马 啸 ...

阅读更多...

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顼粉连;李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张静然审判员 刘磊 书记员: 李柴

阅读更多...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自首】、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某系自首,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对被告人滕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明 审 ...

阅读更多...

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

海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赵天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赵广海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

阅读更多...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二 ...

阅读更多...

范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

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阅读更多...

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主动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张军审判员 依玛尔·玉素甫 书记员: 夏苏洋

阅读更多...

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且于庭前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

阅读更多...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在有禁止调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路段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

秦某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柏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秦某柏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秦某柏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某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X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韩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韩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故比照其他程序对被告人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忽视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成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所提肇事车辆超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增加免赔率百分之十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保险车辆超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所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所提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应支持李某甲、郁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认证费、拆解费不属理赔范围的理由,经查,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李某乙、曹某甲的租房协议、居住证明,李鑫悦的走读证、李某丙的就读证明,李某甲、郁某某夫妇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及开销均在城镇,原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成审判员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