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起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莲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损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碰撞老年人陈某维,造成被害人陈某维当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预付4000元赔偿款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虽然投案自首,但未能积极筹款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适用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某系自首,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对被告人滕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柳霞审判员杜立文审判员王文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马云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可对其减去残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明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海涵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赵广海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二、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同意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新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韩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韩某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因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故比照其他程序对被告人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做出(2012)邢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魏生才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吕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2人轻伤,6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相撞,并致他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无证件的拼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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